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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胁迫的婚姻能否申请撤销(胁迫婚姻撤销麻烦吗)

时间:2023-03-12 19:42:53

女青年李媛在外打工时刻,结识了比她大4岁的印刷厂职工张强并相恋。在经由一段时间的深入领会后,李媛以为两人性格分歧,遂提议停止爱情关连。张强对此毅然否决,并屡次扬言:李媛如不与其配合,就杀死她举家。摄于张强的淫威,2003年12月,李媛违心与张强办理告终婚备案手续。在共同生活过程中,张强通常因生活杂事对李媛大打出手。跟着夫妇抵触的日益加剧,李媛决议经过法令门径消弭这段难受的婚姻关连,遂于2004年10月诉至人民法院,恳求依法撤除其与张强的婚姻关连。法院经观察以为,二人婚前,张强确切生计要挟、恫吓等言行,鉴定李媛与张强的婚姻赐与撤除。

说法:

在这起离异案件中,紧要波及两个问题:一是甚么情况下婚姻关系能够请求打消;二是应在甚么时间内请求才干打消。我国婚姻法第11条则定:“因胁制娶妻的,受胁制的一方能够向婚姻登记坎阱或人民法院苦求打消该婚姻。受胁制的一方打消婚姻的苦求,该当自娶妻登记之日起一年内提议。被犯罪束缚人身自由的当事人苦求打消婚姻的,该当自收复人身自由之日起一年内提议。”据此,我们不难得悉,婚姻关系在“胁制”的情况下能够请求打消。这边的“胁制”,是指婚姻两边当事人一方采纳暴力、要挟、打单等手法,以给对方或对方亲朋的人身自由、矫健、荣誉、信用、财富等酿成破损为要挟,迫使对方背离自个的实在志愿做出虚伪的有趣体现而与之娶妻的举动。当事人该当自娶妻登记之日起一年内提议。被犯罪束缚人身自由的当事人苦求打消婚姻的,该当自收复人身自由之日起一年内提议。在此期间未苦求打消婚姻的,就不能以胁制为由苦求打消婚姻,而只能按离异诉讼程序打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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