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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实践中对事实婚姻如何认定(民法承认事实婚姻吗)

时间:2023-03-12 20:04:46

(一)1986年3月15日婚姻登记想法实施以前,两边未实践完婚登记手续即以配偶名义同居生活,民众也认为是配偶关联的,一方向人民法院告状“离异”,如告状时两边相符完婚的法定前提,可认定为真相婚姻关联;如告状时一方或两边不相符完婚的法定前提,应认定为造孽同居关联。

(二)1986年3月15日婚姻登记法子实施之后,1994年2月1日婚姻登记解决条例公告实行以前,未办娶亲登记手续即以伉俪名义同居生活,公共也认为是伉俪关连的,一方向人民法院告状“离异”,仿佛居时两边均契合娶亲的法定前提,可认定为真相婚姻关连;仿佛居时一方或两边不契合娶亲的法定前提,应认定为作恶同居关连。

(三)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经管条例发表施行以前,男女两边已经切合成亲内心要件的,按本相婚姻措置;自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经管条例发表施行之后,男女两边切合成亲内心要件的,人民法院该当见知其在案件受理前补办成亲登记,补办成亲登记的,婚姻关联的出力从两边切合民法典章程的成亲内心请求件时起算;未补办成亲登记的,按破除同居关联措置。

从以上轨则能够看出,在2004年4月1日前,人民法院认定同居关连和本相婚姻的要害是:1986年3月15日前,同居时无论其能否合适法定前提,只有告状时合适法定前提,即认定是本相婚姻关连,1994年2月1日至2004年4月1日前,惟独当事人同居时两边合适娶妻的法定前提,才认定其是本相婚姻关连。“同居时”或“告状时”是其时认定本相婚姻与作恶同居关连的两个要害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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