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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婚行为应否成为配偶继承权丧失的事由(丧偶再婚财产继承法)

时间:2023-03-15 11:00:19

案例

2003年,家住上海徐家汇区的崇*蕙老翁物化后留住17万元动迁款和4万余元取款,因为崇*蕙多年来平昔径自栖身,也没有亲人交游,平昔被作为“孤老”对付。上海徐家汇区市政建设所和街道办事处就将老翁的这两笔遗产分别保存。不久后,一位自称崇*蕙外子的杨某到达办事处请求以配头身份承受崇*蕙的遗产。办事处过后查明,杨某确系崇*蕙的正当外子,但多年来与崇*蕙毫无来去,而且早在二十多年前就与另一女子另行成亲,生计重婚举动。所以,家产代管单元对杨某的承受资历产生了嫌疑,不承认他的承受权柄。2005年,杨某诉至法院,请求市政建设所和街道办事处奉璧代为保存的家产。

解析

固然民法典中没有明了将重婚举动断定为继承权损失的法定事由,但根据民法典的全体立法物质和公序良俗的基础功令法规,重婚举动理当成为配头继承权损失的法定事由之一。其原由如下:

1、重婚举动破坏了夫妇继承权形成的身份基本正当的婚姻关连。法定继承权的形成老是基于肯定的支属关连。这边的支属囊括生物遗传学和社会学意义上的支属。它泛指由血缘、婚姻所相连的总共还有血缘同源性、姻缘相关性的人与人之间的关连。夫妇继承权的根据便是基于正当的婚姻关连所形成的夫妇身份。而一夫一妻的轨制和配偶间互相忠实的仔肩恰是婚姻关连最本色的请求和基本。毫无疑问,重婚举动背离了夫妇身份所蕴涵的本质内容,是对婚姻关连基本最要紧的破坏。是以,当配偶一方生计这一举动,基于婚姻关连而形成的继承权理应受到限制乃至褫夺。

2、将重婚举动作为承继权损失的法定事由相符民法典的立法用意和品德背景。民法典属于婚姻家庭法的组成部分,它必须以社会普通认知的家庭伦理品德为其立法的背景尺度和平常法例。因而,即便在法无明文规定的情况下,也有以普通的伦理品德为法例来处置承继案件的先例。在1882年的美国,一个叫帕*默的年轻人为谋夺遗产而杀戮了自个的祖父,当时的纽约州遗言法还没有将杀戮被承继人作为承继权损失的事由。假如不过根据字面上的法令条则,那么帕*默将获取遗产。当时的主审法官觉得,“轨则的构思应以法令的普通法例为背景,而不应以处于史册孤独形态中的文字为根据”。帕*默的举动与法令中普通存在的公理法例相悖,其承继权应被褫夺。德*金进一步将这种“普通法例”精确为相符集体法令轨制的品德法例,而且觉得这种品德法例在这个案件作为背景尺度,在对特定的法令权利和仔肩作出占定的原因方面,起着底子的功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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