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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院对军人离婚诉讼的管辖办法(军人离婚案件法院管辖)

时间:2023-03-15 13:00:13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合用〈民事诉讼法〉几多问题的见地第11条则定:“非武士对武士提议的离异诉讼,假如武士一方为非文职武士,由被告室第地人民法院统治。

仳离诉讼两边当事人都是武士的,由原告居处地大概原告地点的团级以上单元驻地的人民法院统领。”

关于波及甲士的离异案件,很多人觉得会由队伍的里面法院处置,即以为是由军事法院审理,这种相识是同伴的,波及甲士的离异案件,非论一方还是两边是甲士,都是由地方法院来审理的,军事法院是无权处置的。详细的景象包罗:

1、魏男与冯女系配偶,魏男为非甲士,魏男的户籍在A地,冯女是现役甲士,且冯女为非文职甲士,在B地工作,若现魏男欲提议离异,则有统领的法院是A地的法院,而B地法院没有统领权。

2、魏男与冯女系夫妇,魏男为非武士,魏男的户籍在A地,冯女是现役武士,且冯女为文职武士,在B地工作,若现魏男欲提议离异,则有统辖的法院是B地的法院,而A地法院没有统辖权。

3、魏男与冯女系伉俪,魏男与冯女都是现役军人,魏男在A地工作,冯女在B地工作,若现魏男欲提议离异,则有统治的法院是B地的法院,而A地法院没有统治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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