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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军人提起离婚诉讼的案件管辖(被告为军人的离婚案件管辖)

时间:2023-03-15 18:21:13

【案情简介】

王某,女,26岁,河北省某县人,2年前与本市某区一现役军人(志愿兵)成亲。婚后因男方身材来因,二人不停未同居,且王某永远回娘家栖身,两边一直未建立起情绪。前段时间王某在本市某区法院告状离异,后撤诉。其问假如往后欲离异,该若何怎样办理?

【讼师解析】

首先应鲜明该婚姻为军婚。

我国民事诉讼法第22条则定,对公民拿起的民事诉讼,由原告室庐地人民法院统治。不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合用〈民事诉讼法〉几多问题的观点(以下简称观点)第11条第1款法则,非甲士对甲士提议的仳离诉讼,假如甲士一方为非文职甲士,由被告室庐地人民法院统治。所以,王某告状仳离应该向其室庐地河北省某县人民法院提议。

假如王某未撤诉,而由无管辖权的本市某区人民法院直接将本案移送至有管辖权的河北省某县人民法院,则为最妥当的做法了。既然已经撤诉,则应按观点第144条第2款的章程:“被告撤诉或按撤诉料理的仳离案件,没有新景况、新原由,6个月内又告状的,可比照民事诉讼法第111条第(七)项章程,不予受理。”

所以,如果没有新境况、新原由,而王某仍欲离异,除了公约离异以外,则只能于撤诉6个月往后,向被告居处地河北省某县人民法院提告状讼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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